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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谁来评?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8日 浏览次数:2175

十八大以来,国家推进各项事业改革、政府简政放权、以诚信、信用建设为核心的社会管理机制正在建立。各行各业都在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而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之际,无论从电改的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无一例外都提到信用体系建设要求。 

那么,信用体系由谁来建?信用评价谁来评?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先来看看政策: 

一、国家层面

(一)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二)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

(三)国务院《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在一些领域提出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

二、电力行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在电力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中,专门用一段话作出安排:“27、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二)2014年10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两项电力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标准:《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1381-2014)、《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DL/T1382-2014);两项标准均是由中电联提出并归口,评价内容分为5类企业:发电类企业、电网类企业、施工类企业、设计类企业、其他类(如科研企业、调试企业等),覆盖所有电力企业。

(三)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提出“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提出了第三方征信机构也作为备案对象,充分说明了对第三方征信机构的认可。

(四)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提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安全生产领域、工程建设领域、节能环保领域、交易领域、统计领域、企业管理领域等6个领域为重点领域。提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组织指导行业组织积极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明确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诚信自律中的职责和任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等。

(五)2017年8月,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对信用评价的标准、程序、动态管理、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明确。提出: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六)2017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同意试行<电力建设领域信用评价规范>的复函》国能综函资质〔2017〕36号。强调对6类企业开展信用评价评价工作的要求,这6类企业为:1.火电建设企业、2.水电建设企业,3.送变电(承装、承修)建设企业,4.承试(电力工程调试)企业,5.电力建设监理企业,6.新能源项目建设企业。明确了2类评价机构: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但是必须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七)2017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改委关于委托中电联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7〕1492号),对中电联报来的《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请示》(中电联评询〔2017〕141号)进行复函。提出以下意见:1.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协同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同意中电联作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相关备案信息共享单位。

综上所述,从国家到行业的政策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信用评价要由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来开展。

为什么要由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而不是政府机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在国家简政放权、放管服的背景下,政府职能部门理清行政权、创新监管机制、减少对市场的干预,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在这个过程中,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自然而然被赋予了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

二是行业组织是一种在自愿的、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代表行业利益、表达行业诉求,以沟通协调为手段,来实现社会稳定,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所以行业组织天然被赋予了公平、公正的属性和社会地位。

三是我国各类行业组织普遍成立较早历史,伴随着行业的一同成长和进步,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建立了规范的管理机制。即行业组织优先于行业市场主体产生,对行业较为熟悉、专业化程度较高,天然具备开展信用评价的技术、人才等资源基础。

所以,行业组织成了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最佳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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